玩具厂生产侵权玩具公安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5-07 22:10:35

  对申请监督立案的涉知产案件,检察机关准确定性知产侵权行为,确保对知产犯罪精准监督、依法打击。

  日前,澎湃新闻()参加最高检以“推进检察护企,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广东集中采访活动,在当地了解到一起”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精准保护企业版权。

  上述案件案情介绍,202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汕头市澄海区益某玩具厂许可,在其经营的汕头市澄海区旭某成玩具厂擅自生产侵犯益某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XC-855玩具电动万向变形车、XC-856变形汽车人、YJ-3003跳舞公主、YJ-3013跳孩四款玩具产品。2021年8月12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旭某成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以上四款玩具一批,涉案产品总价值人民币186696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旭某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与益某玩具厂生产的四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办案检察机关介绍,2022年7月6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移送本案犯罪线索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该局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25日,澄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澄海公安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澄海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程序进行办理。

玩具厂生产侵权玩具公安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

  澎湃新闻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澄海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调取澄海区文广旅体局已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调取两玩具厂涉案四款玩具进行比对;调取益某玩具厂涉原始设计材料、公证材料等,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

  办案检察机关介绍,经审查,在独立完成性方面,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创作过程中的图片与相片、软件设计过程公证视频等证据材料,益某玩具厂于2014—2016年期间完成涉案四款玩具设计创作,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而杨某某仅于2021年取得“变形汽车人”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球友会

  而在作品创造性方面,益某玩具厂的变形汽车人玩具虽借鉴了影视作品《变形金刚》角色形象,但在变身后,搭配盔甲形状和位置,在颜色、图案设计及选择上,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融入了智力劳动,在艺术造型、结构以及构成要素搭配上具备独创性。关于跳舞公主、跳孩玩具作品,益某玩具厂以“跳舞”为主题,通过对人物姿势、裙摆扩张体现舞蹈感,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不同颜色、粗细线条、凹凸纹路、花纹设计等方式对玩具整体造型进行创造,同样体现了创作者的设计、取舍和安排,具有独创性。

  基于上述情况,2023年6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5日答复称本案4款玩具作品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明显存疑,立案依据不足。对此,澄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18日向澄海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进行立案。

  澎湃新闻从检察机关了解到, 2023年8月1日,澄海公安分局对杨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双方和解,促成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最终获得著作权人谅解。2024年1月29日,澄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杨某某此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提起公诉),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4年3月29日,澄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结合此案,办案检察机关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充分调查核实等工作,准确定性制假侵权事实,有效追诉打击知产犯罪,营造公平竞争、诚实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案中杨某某将“变形汽车人”作品登记著作权,试图规避法律对自身侵权行为的打击,经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进行立案监督与审查起诉工作,确定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办理,震慑了针对企业原创的侵权犯罪行为,提升了地区保护原创的司法力度,践行了检察护企决心。